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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填埋场检测仪 生活垃圾检测
发布时间:2021-04-10 19:32浏览次数:

生活垃圾检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防治生活填埋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要求、工程设计及施工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1、适用范围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 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66-1987垃圾填埋场检测仪,水质总铬的测定

GB 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垃圾填埋场检测仪,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3486,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4554氢气检测仪,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HJ/T 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41-200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CJ/T 234,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避开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主要设施应包括: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等。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渗衬层等。

此外垃圾填埋场检测仪,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检测过程中,还有很多其他设计、施工与验收的注意事项乙醇报警器,详情欢迎来电垂询!

5、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5.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按照HJ/T 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2)按照HJ/T 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3)按照HJ/T 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

(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6.3条执行。

5.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 TEQ/Kg;

(3)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表1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mg/L)

1

0.05

2

40

3

100

4

0.25

5

0.15

6

0.02

7

25

8

0.5

9

0.3

10

总铬

4.5

11

六价铬

1.5

12

0.1

5.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5.5、经处理后满足第6.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6.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5.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5.7、处理后分别满足第6.2、6.3、6.4和6.6条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5.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第6.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污水排放限值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1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

生化需氧量(BOD5)(mg/L)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悬浮物(mg/L)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5

总氮(mg/L)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氨氮(mg/L)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7

总磷(mg/L)

3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总汞(mg/L)

0.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0

总镉(mg/L)

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铬(mg/L)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2

六价铬(mg/L)

0.0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3

总砷(mg/L)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4

总铅(mg/L)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6.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7、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7.1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水污染物排放口须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建设,设置符合GB/T15562.1要求的污水排放口标志。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7.2地下水水质监测基本要求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布置

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

(1)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

(2)排水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

(3)污染扩散井,两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各30-50m处;

(4)污染监视井,两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50m处。

大型填埋场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井的数量。

地下水监测指标为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不同质量类型地下水的质量标准执行GB/T 14848中的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静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个月。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防渗衬层完整性的监测。

7.3甲烷监测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天进行一次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监测。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填埋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对甲烷浓度的每日监测可采用符合GB13486要求或者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携式甲烷测定器进行测定。对甲烷浓度的监督性监测应按照HJ/T 38中甲烷的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对封场后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浓度进行测定。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指标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指标每年测定一次。

7.4恶臭污染物监测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场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恶臭污染物监测应按照GB/T 14675和GB/T 1467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地下水质量检测方法采用GB 5750中的检测方法。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3.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色度(稀释倍数)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 11903-1989

2

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1914-1989

3

生化需氧量(BOD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1987

4

悬浮物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01-1989

5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6

氨氮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

7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8

粪大肠菌群数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47-2007

9

总汞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1-2007

10

总镉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11

总铬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 7466-1987

12

六价铬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1987

13

总砷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14

总铅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15

甲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1999

16

恶臭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14675

17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8、生活垃圾填埋场检测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对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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