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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监测系统 总站动态 | 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工作启动
发布时间:2021-04-11 01:11浏览次数:

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垃圾焚烧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装、树、联”三项任务烟气监测系统,同时要求环境监管部门依据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执法、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颁布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标准,要求烟气在线监测应至少包括烟气中颗粒物、SO2、NOX、HCl和CO等5个因子。而现行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标准和即将修订发布的2017版标准均只是针对固定污染源常规参数(颗粒物、SO2和NOX)的技术指标要求和检测方法,无法满足垃圾焚烧烟气排放特征因子在线监测的管理需求。

为有效支撑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排放的监管工作甲烷检测仪,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CEMS仪器的性能质量,同时为构建符合我国垃圾焚烧污染源排放特点和现状的,满足环境在线监测和管理需求的垃圾焚烧CEMS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体系,总站启动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CEMS的适用性检测工作。

烟气监测系统_锅炉烟气监测技术规范_烟气监测

为保证仪器检测工作科学规范,总站借鉴欧美日等国外相关标准烟气监测系统,在开展不同型号典型仪器验证测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颗粒物、SO2、NOX、HCl、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检测作业指导书)》(下简称《指导书》),并于2017年9月29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该《指导书》的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评审一致通过该《指导书》,认为《指导书》技术指标合理,检测方法科学规范,能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颗粒物、SO2、NOX、HCl、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的需求烟气监测系统,能为相关仪器的设计、生产提供指导,可以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颗粒物、SO2、NOX、HCl、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的技术依据。

审议会现场

按照《指导书》的规定,垃圾焚烧烟气CEMS适用性检测必须在垃圾焚烧污染排放现场进行;检测指标共54项,其中氯化氢监测单元指标8项,二氧化硫监测单元指标8项,氮氧化物监测单元指标8项,一氧化碳监测单元指标8项,颗粒物监测单元指标8项,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指标14项,检测周期约4个月。目前,该工作正稳步推进有毒气体报警器,已有多家仪器厂商提出检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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